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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执字第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伟申请执行四川铜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四川铜牌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257-1号申请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四川铜牌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金生,经理。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受理王伟申请执行四川铜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本金103425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752元,执行费128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铜牌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24677.77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余下债务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5)新津执字第25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余下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庆元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林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