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诉前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魏同厚与靳祖云、于会华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同厚,靳祖云,于会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诉前保字第387号申请人魏同厚。被申请人靳祖云。被申请人于会华。申请人魏同厚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春霞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靳祖云、于会华款项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