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宜昌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樊晓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晓梅,宜昌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晓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胜利四路*号。法定代表人谢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尤玉萍,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秦世福,该公司主任。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樊晓梅因与被上诉人宜昌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5)鄂伍家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淑一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建华、代理审判员关俊峰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严重违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5)鄂伍家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樊晓梅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淑一审 判 员 胡建华代理审判员 关俊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鹏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