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传祥与陶文健、刘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祥,陶文健,刘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493号原告:陈传祥,男,1995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曹雷,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文健,男,1993年7月16日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刘飞,男,约45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受理原告陈传祥与被告陶文健、刘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时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起诉时被告刘飞下落不明,本案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缪 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雅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