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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赖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25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阙业奇,潘妮,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赖某甲。上诉人黄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敦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吕海欢、陈劲松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许泰榕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妮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赖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自由相识相恋,××××年××月××日生育儿子赖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赖某丙。××××年××月××日双方到北流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结婚十年来经常吵闹,在争吵过程中被告殴打原告。原、被告婚生孩子赖某乙、赖某丙从出生至今一直在被告家生活,由祖父母照顾。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2014年12月24日,黄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黄某与赖某甲离婚;2、婚生大儿子赖某乙随赖某甲生活,小儿子赖某丙随黄某生活。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虽自由相识相恋,但婚后十年来经常吵闹,不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在争吵的过程中,被告还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理由正当,依法应予以准许。原、被告婚生孩子赖某乙已满10周岁,经征求孩子意见,赖某乙愿意跟随被告生活,原告主张赖某乙随被告生活,依法应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孩子赖某丙从出生至今一直在被告家随被告生活,由祖父母照顾,从有利于孩子××成长出发,赖某丙随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赖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赖某乙、赖某丙由被告赖某甲抚养,由原告黄某在每月25日前支付每个孩子抚养费350元,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月起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负担。上诉人黄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婚生儿子赖某丙现年6岁,自出生至两岁均是其亲自抚养,被上诉人曾因盗窃被拘留,出狱后也不务正业,家里开支困难,其才将孩子交给祖父母照顾后到广东打工,现其已回到贵港与父母生活并工作,孩子随其生活更有利于身心××成长,且其与被上诉人共同生育两个孩子,由一人抚养一个孩子是公平、公正的,且被上诉人也没有抚养两个孩子的能力。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撤销北流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小儿子赖某丙随上诉人生活,抚养费由上诉人自行负担,大儿子赖某乙的抚养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赖某甲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与被上诉人赖某甲虽结婚多年并生育两个孩子,但夫妻感情没有随之加深,一审判决根据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方面综合分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双方离婚是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关于婚生孩子应由谁抚养及抚养费如何负担的问题,由于黄某、赖某甲长期在外打工,婚生两个孩子长期跟随祖父母生活,大儿子赖某乙已年满十周岁,经征求其意见要求跟随父亲赖某甲生活,黄某要求抚养小儿子赖某丙,而赖某甲不到庭答辩,本院无从考虑其意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孩子的意愿等考虑,本院认为婚生儿子赖某丙由上诉人黄某直接抚养,婚生儿子赖某乙由被上诉人赖某甲直接抚养,双方各自负担所抚养小孩的抚养费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北流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北流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婚生儿子赖某丙由上诉人黄某直接抚养,婚生儿子赖某乙由被上诉人赖某甲直接抚养,双方各自负担所抚养小孩的抚养费。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合计60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审判长陈敦文审判员吕海欢审判员陈劲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许泰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