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一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自贡新德运输贸易有限公司诉王志武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新德运输贸易有限公司,王志武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2061号原告自贡新德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法定代表人辜新德,自贡新德运输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志武,男,197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新德运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志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新德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新德运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贡新德运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章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