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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笫2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董武与梁党、韩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武,梁党,韩焕,梁高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笫241-5号申请人董武,男,汉族,1940年11月2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梁党,男,汉族,1959年10月12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韩焕,女,汉族,1956年12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梁党之妻。被告梁高松,男,汉族,1982年5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梁党之子。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上民保字第2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梁党所有的奥迪牌豫Q×××××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该车依法进行了评估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党所有的奥迪牌豫Q×××××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霍建民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任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