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729号原告徐某,农村居民。被告王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林天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