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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729号原告徐某,农村居民。被告王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林天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