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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成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成禄,张建红,闫西新,李红琴,张凯,单士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527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丰刚,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段丽萍,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成禄。被告张建红。被告闫西新。被告李红琴。被告张凯。被告单士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六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8元,由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田烈军代理审判员  张晓旭人民陪审员  陈明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翠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