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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终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杜淑英与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工农街道办事处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淑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工农街道办事处,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浅井头村民委员会,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周山路办事处,杜学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11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淑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海娜,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工农街道办事处(原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涧西区。负责人:陈占伟,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刘辉,河南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浅井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负责人:刘周生,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阚世宏,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周山路办事处。住所地:涧西区。负责人:孙怀远,该单位主任。原审第三人:杜学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辛淑红,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淑英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工农街道办事处、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浅井头村民委员会、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周山路办事处、原审第三人杜学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原审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赵国欣审 判 员 董 艳代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亚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