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国裕、董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719号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城东新区永福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郑如银,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传银,公司坝田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家东,公司法律服务部经理。被告:董国裕,农民。被告:董文军,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国裕、董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陶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