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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诉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起诉人李月红与被起诉人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诉初字第9号起诉人李月红,女,1966年9月13日生,汉族。2015年7月29日,本院收到李月红的起诉状,起诉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化公司),要求法院依法对该公司所作《南化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南化司劳[2013]6号)、关于印发《南化公司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及有关法规处理规定》的通知(南化司劳[2009]21号)、《南化公司富余职工安置办法》等规定的合法性予以认定。经查,李月红曾于2013年11月1日就其被南化公司依据上述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其作出的内退待岗一事以劳动争议纠纷诉至本院,本院在该案的审理中对上述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的审理和认定,并做出(2013)六沿民初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书,后李月红不服提出上诉,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原判。本院认为,起诉人李月红起诉南化公司要求确认南化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其实质上与(2013)六沿民初字第2202号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本院对该规章的合法性已经过审理并做出判决,判决也已生效。如李月红对生效判决不服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程序要求再审,但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月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程 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张琬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