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民终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松德与上诉人舞阳县舞泉镇张楼村三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松德,舞阳县舞泉镇张楼村三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漯民终字第6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松德,男,汉族,1960年4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伟民,舞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舞阳县舞泉镇张楼村三组。住所地:舞阳县。负责人:张彦中,该组代组长。委托代理人:宋延伟,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松德与上诉人舞阳县舞泉镇张楼村三组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4)舞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松德及其委托代理人樊朝阳、周伟民、上诉人舞阳县舞泉镇张楼村三组的负责人张彦中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延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4)舞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张松德预交的200元、舞阳县舞泉镇张楼村三组预交的200元分别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庆祥审判员 曹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佳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