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4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大鹏与霍建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鹏,霍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439-4号申请执行人刘大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霍建斌,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刘大鹏与被执行人霍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外民立调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霍建斌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霍建斌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及报告财产。截至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时,该案的未执行标的为464,1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应当调查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范围,依法进行了执行调查。经本院依法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立案审查受理的生效法律文书,应予执行。本院依法进行的执行调查已经终结,经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未执行标的为464,100元,本院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外执字第4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未执行标的为464,100元。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束超英审判员 李贵滨审判员 陈 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