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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执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柯昌乐与安徽力士建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昌乐,安徽力士建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0491号申请人:柯昌乐,男,1974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安徽力士建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刘义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4年1月2日作出的(2013)舒民一初字第013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力士建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十四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安龙审判员  董思杭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褚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