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峡行非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峡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爱军、康燕华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峡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爱军,康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峡行非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峡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峡江县。法定代表人何新平,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姚小彪,马埠镇人民政府计生站站长。被执行人张爱军。被执行人康燕华。系张爱军之妻。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峡)计生征决(2015)第0217号、第02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峡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查明马埠镇马埠村张家自然村张爱军、康燕华夫妻分别于2009年1月3日计划外生育一胎、2014年4月8日计划外生育第二胎。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之规定,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峡)计生征决(2015)第0217号、第02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共计71000元。被执行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峡)计生征决(2015)第0217号、第02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峡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峡)计生征决(2015)第0217号、第02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小男审判员 曾惠平审判员 胡瑞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