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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终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楚俊红与冶敬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楚俊红,冶敬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终字第1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楚俊红,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冶敬鹏,男,1986年3月5日出生,回族。上诉人楚俊红诉被上诉人冶敬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茫崖矿区人民法院(2014)茫民一初字第49-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裁定以上诉人楚俊红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2014)茫民一初字第49-1号民事裁定;二、指令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杨   振   华审判员 尤晓玲审判员陈治冈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乌   英   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