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高冬子与孙振河、田香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冬子,孙振河,田香连,陈晓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504号原告高冬子,男,1980年1月7日生,住新泰市。被告孙振河,男,1962年3月21日生,住宁阳县。被告田香连,女,1960年10月1日生,住宁阳县。被告陈晓桐,男,1955年9月15日生,住宁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冬子与被告孙振河、田香连、陈晓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冬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孙振河、田香连的机械设备予以查封,对被告陈晓桐在农业银行的存款或工资人民币62000元予以冻结,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冬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的银行存款(或工资)人民币62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鹿金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