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黄敏申请执行贵州开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贵阳凯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2015) 776 号终结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敏,贵州开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贵阳凯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776号申请执行人黄敏,男,汉族,1970年4月1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贵阳市。被执行人贵州开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清镇市红枫湖镇红枫路。法定代表人张宝亮,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住贵州省黔西县城关镇恭勤路40号。法定代表人王甸中,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贵阳凯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贵阳市息烽县鹿窝乡鹿龙村老街组783号。法定代表人肖茂林,系该公司董事长。黄敏申请执行贵州开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贵阳凯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筑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连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作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