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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周红江强奸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呼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红江,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2015年4月16曰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呼图壁县看守所。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公诉科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红江犯强奸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阿不利米提出庭支持公诉。被���人周红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周红江打电话约被害人马某某及其朋友王某某等人到家中吃饭,当晚22时30分许,被害人马某某一人如约到被告人家,随后被告人周红江通过欺骗的方式将被害人马某某留在家中,后将被害人马某某抱至卧室内,强行脱掉被害人马某某的衣服,在遭到被害人反抗辱骂后,被告人周红江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对被害人马某某实施了奸淫。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红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万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马某某照片、被害人陈述、扣押物品清单一份、(昌州)公(物)鉴(法物)字[2015]63号法物物证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周红江的户籍证明及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红江���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强奸妇女,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红江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的情节,构成坦白,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红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新奇代理审判员  刘东红人民陪审员  于敏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雅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