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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福跃、赵金梅、赵金龙与被执行人于志秋、大连集兴出租汽车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福跃,赵金梅,赵金龙,于志秋,大连集兴出租汽车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赵福跃,住黑龙江省通河县。申请执行人赵金梅,住黑龙江省通河县。申请执行人赵金龙,住黑龙江省通河县。被执行人于志秋,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大连集兴出租汽车行,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解平安,经理。申请人赵福跃、赵金梅、赵金龙与被执行人于志秋、大连集兴出租汽车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4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包军华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