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蔡甸执字第007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与汪勇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扣留收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汪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蔡甸执字第0073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被执行人汪勇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汪勇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汪勇华在武汉市蔡甸区公路局每月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汪勇华在武汉市蔡甸区公路局的工资收入人民币15414元。每月保留人民币1000元生活必需费用,扣满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庆 红审判员 欧阳世亮审判员 蔡 胜 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