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恢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安怀与项永怀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怀,项永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刘安怀,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项永怀,男,196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刘安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39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项永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项永怀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安怀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27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1.5%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40元及申请执行费182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有被执行人每月2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随时可以恢复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