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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恢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安怀与项永怀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怀,项永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刘安怀,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项永怀,男,196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刘安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39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项永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项永怀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安怀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27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1.5%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40元及申请执行费182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有被执行人每月2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随时可以恢复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