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少民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步某某与被上诉人孟津县平乐镇中心卫生院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步某某,孟津县平乐镇中心卫生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少民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步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步保圈,男,汉族,系步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高振洋、苗柏峰,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津县平乐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孟津县平乐镇平乐村。法定代表人:李运涛,院长。委托代理人:丛海立,该院副院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全营,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步某某与被上诉人孟津县平乐镇中心卫生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步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步保圈、委托代理人高振洋、苗柏峰,被上诉人孟津县平乐镇中心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丛海立、李全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李丽君审 判 员 董 鹏代审判员 XX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常利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