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0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费习武与李长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习武,李长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817号原告:费习武,男,195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李长银,男,成年人,住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原告费习武诉被告李长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送达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过程中,按照费习武提供的李长银送达地址,无法找到李长银,致本院不能向李长银送达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本院认为:费习武在诉讼中提供的李长银地址,不能找到李长银,导致相关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故费习武的起诉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费习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费习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清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