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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蕉支行与蒋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蕉支行,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蕉支行,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李建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蒋超,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18,住湖南省临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珠斗法执字第11-1号执行裁定,依法委托珠海市诚誉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蒋超所有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房(产权证号为××),第二次委托拍卖保留价为301023元。2015年7月3日,买受人赖思其(公民身份号码××)以301023元的价格竞得,并交清拍卖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蒋超所有位于珠海��斗门区××房(产权证号为××)归买受人赖思其(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二、解除上述房产的查封[原查封案号为(2014)珠斗法民二初字第498号],买受人赖思其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毅忠审判员  黎嘉荣审判员  邱雪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谭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