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商)初字第15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晓彤与北京嘉信普康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彤,北京嘉信普康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15401号原告张晓彤,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北京嘉信普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三中西巷18号。本院受理原告张晓彤与被告北京嘉信普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信普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嘉信普康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协议中约定的为合同履行地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约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履行该协议期间产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双方针对该“当地人民法院”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该约定应属约定不明,根据合同性质、文义理解和当事人的意思,无法确定双方商定管辖法院的明确范围,故不应以该约定条款确定本案管辖。原告张晓彤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的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嘉信普康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三中西巷18号,合同履行地即承包经营地是嘉信普康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小区31号楼的门店。综上,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北京嘉信普康医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蔡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