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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孙利群、张家骝与沈阳祥运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利群,张家骝,沈阳祥运热力供暖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897号原告孙利群,女,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卫华,男,汉族,系铁西区法院工作人员。原告张家骝,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卫华,男,汉族,系铁西区法院工作人员。被告沈阳祥运热力供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敏,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振仲,男,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孙利群、张家骝诉被告沈阳祥运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利群、张家骝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金利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荆彤主审,人民陪审员吴玉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从2015年8月3日起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荆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