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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0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邓文祥与游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0982号原告邓文祥,男,生于1970年11月1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高娜,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建华,男,生于1971年10月2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原告邓文祥诉被告游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XX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世肃,人民陪审员王胜萍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文祥诉称,被告2013年承包修建云龙升太机械有限公司办公大楼,2013年期间,原告为被告承建房屋担任修建房屋的砌筑工,在完工后,被告一直拒付劳动报酬,原告向云龙镇政府反映情况后,被告支付了原告部分工资外,尚欠17200元一直未支付,云龙镇政府责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2014年2月底前付清,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诿,但时间已过一年余,被告仍未支付,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7200元工资及拖欠期间的同期存款利息567.60元。被告游建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承包修建云龙升太机械有限公司办公大楼,在此期间,原告为被告承建房屋担任修建房屋的砌筑工,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7200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欠条、协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7200元至今未付,应当予以偿付。原告主张的利息,双方未约定,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游建华偿付原告邓文祥工资172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刚人民陪审员  王胜萍人民陪审员  陈世肃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廖家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