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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民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金招与陈伯钦、张明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女,陈伯钦,张明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女,汉族,住福鼎市。委托代理人朱乃坚,福建秉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商世杰,福建秉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伯钦,男,汉族,住福鼎市。被告张明弟,男,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陈伯钦、张明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影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