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民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邱其兆与曾虹、黄敬诚、刘玉钗、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邱其兆,男,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委托代理人张维发,闽清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洪招(曾用名曾虹),女,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黄敬诚,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刘玉钗,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李雄,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其兆与被告曾虹、黄敬诚、刘玉钗、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其兆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其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邱其兆负担。审判员傅本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何志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