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8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小龙坎房管所与云南个旧锡业联合开发集团重庆经营部,蔡定平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小龙坎房管所,云南个旧锡业联合开发集团重庆经营部,蔡定平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108号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小龙坎房管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村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C5611257-8。法定代表人刘峰,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小龙坎房管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孙利,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才智,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个旧锡业联合开发集团重庆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湾街道新生村社区9号楼10-8,组织机构代码90283391-2。诉讼代表人曾朝政,云南个旧锡业联合开发集团重庆经营部总经理。被告蔡定平,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小龙坎房管所与被告云南个旧锡业联合开发集团重庆经营部、被告蔡定平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小龙坎房管所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小龙坎房管所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小龙坎房管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小龙坎房管所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凤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懋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