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习水县长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习水县长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习执字第320号申请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负责人李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习水县长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桂林。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执行的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习水县长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习执字第32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何 煜审判员 袁小峰审判员 徐代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袁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