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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西安威骏机电有限公司诉梁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威骏机电有限公司,梁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2831号原告西安威骏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5号。法定代表人张玉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师磊,该公司职员。被告梁磊,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威骏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威骏机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威骏机电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利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威骏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84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1840元。审判员 :王永桓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 贺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