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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尚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甲,绰号孙六子,男,汉族,1962年11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大专文化,原系黑龙江省尚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延寿县看守所。辩护人张铁文,黑龙江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尚检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宜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及其辩护人张铁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8月份,被告人孙某甲以能给被害人武某某(男,28岁)办理驾驶证、解分、交罚款为名,骗取武某某人民币7+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2、2012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孙某甲以能给被害人于某某(男,43岁)办理驾驶证为名,骗取于某某人民币19万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3、2012年4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孙某甲以能给被害人孙某乙(男,37岁)办理驾驶证为名,骗取孙某乙人民币98+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4、2013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孙某甲以能给被害人刘某乙驾驶证为名,骗取刘某甲人民币27万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5、2014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孙某甲以能给被害人谭某某(男,44岁)办理驾驶证为名,骗取谭某某人民币132+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孙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庭对孙某甲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幅度内量刑。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第3起、第4起的事实提出异议,认为其子已返还上述欠款。辩护人提出起诉书中第3起、第4起指控的两笔款项,被告人孙某甲已于案发前退还,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内。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份至2014年5月份,被告人孙某甲利用其担任黑龙江省尚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驾管股股长之便,以能为他人办理驾驶证、解除违章扣分及代交罚款为名,骗取黑龙江省尚志市元宝镇居民武某某人民币7+000元,骗取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居民于某某人民币19万元,骗取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居民谭某某人民币13万余元,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孙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孙某甲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的身份与起诉书所列一致。2、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4年6月26日,公安机关接到纪检监查机关移交的群众举报孙某甲涉嫌诈骗犯罪的相关材料后,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侦查。尚志市公安局纪检干部通过电话规劝孙某甲主动到刑侦大队接受调查。2014年8月29日9时许,孙某甲主动到尚志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3、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我通过我的亲属认识了孙某甲,他当时在公安局交警大队任车管所副所长。2011年8月份,我的一些朋友求我让我找孙某甲帮忙办驾驶证,有的要求解分和交违章罚款等。我一共交给孙某甲40多本驾驶证,给他拿了17万元钱,其中一半是办驾驶证的钱。结果孙某甲一样事也没有给我办,我就向他要钱。截止2014年6月3日,孙某甲先后还给我16万元钱,还给我打了一张12+000元的欠条。过了几天后孙某甲又还给我5+000元钱,还剩7+000元钱没有给我,所以我就打110报警了。4、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我通过东宁县的刘某丙认识了尚志市公安局交警队的孙某甲,刘某丙说孙某甲能办驾驶证,我就想让孙某甲帮我办驾驶证。2012年5月份至8月份期间,我求孙某甲帮我办53个C1型驾驶证、3个B2型驾驶证和5个摩托车驾驶证,我分三次通过刘某丙给了孙某甲25万元钱。后来孙某甲就给我办了两个摩托车驾驶证,其他的就没有办成。2013年末孙某甲退还给我10+000元钱,2014年初他又退还给我5万元钱,剩下的19万元没给我。2014年6月11日,孙某甲给我打了一张19万元的欠条。5、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2014年4月份,我通过牡丹江市的巩志波认识了尚志市交警队的孙某甲。孙某甲跟我说他能办驾驶证,让我给他联系办证的人。后来孙某甲说他在驾校批了300个名额,办C证4+000元钱一个,办B证8+000元,办证人只需来驾校两次就行,考试保过。我看挺便宜,而且也能从中挣点钱,我就陆续帮他联系办驾驶证的人。我先后收了46个办证人的钱,一共是16万元,我分几次把办证人的身份信息和钱交给了孙某甲,孙某甲给我打的收条。孙某甲给我打的收条有的打6+000元,可实际上他收的是4+000元或者3+500元,有的收条打12+000元,他实际收了8+000元,他这么做让我对办证的人说办证花了这些钱,目的是让我挣点差价钱。后来我见孙某甲没有按期把证办下来我就催他,他总是推托,后来他退还我两个人的办证款8+000元。扣除孙某甲退给我的8+000元,还有他交给驾校4个人的学费,他还差我不到14万元钱没给我。6、证人刘某丙的证言:2012年年末,于某某通过我找孙某甲要办52个C1驾驶证、3个B2驾驶证和5个摩托车驾驶证。孙某甲以每个驾驶证收3+800元、3+900元、4+000元、5+000元不等,摩托车驾驶证收600元、700元不等,总共收了25万元钱。孙某甲说交钱就能办下驾驶证,可以不用到驾校学习,考试保过。结果孙某甲根本没有把这些人的名字报上,他只给办了一个摩托车驾驶证,其他都没有办下来。后来孙某甲还了6万元钱,还有19万元钱没有还于某某。7、证人马某某的证言:我在尚志市尚志镇东大直街210号交警队家属楼下经营福利彩票站有10多年了,有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孙某甲自从我开彩票站时起就在我这买彩票,但他前些年来的不太勤,这二三年买的次数多,这估计这二三年他在我这买彩票花了能有100万左右。孙某甲在我这主要买福利双色球,每次买2+000元、3+000元、5+000元不等,基本上是看兜里有多少钱就买多少钱的彩票。2013年4月份,孙某甲在我的彩票站打双色球中过一等奖、二等奖,一共得了600多万元奖金。孙某甲在尚志镇的彩票站基本都打过彩票,2004年他在国税局对面的彩票站中过200多万元奖金。孙某甲打彩票控制不住自己,兜里有多少钱就打多少钱的,我看他总体来说是赔钱了。8、证人殷某某的证言:尚志市尚志镇东大直街外贸家属楼下的福利彩票站原来是我姨姚红开的,我接手不到两年,这个彩票站开了有10多年了。我听我姨说在她经营彩票站时孙某甲就来打彩票,听说他每次打彩票的钱都很多。自从我接手彩票站后孙某甲来我这买过二次彩票,一次是打了1+000多元的,一次是几百元的。我听说孙某甲去年在交警队家属楼下的彩票站中过一等奖。9、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我于2011年在尚志市尚志镇宝兴世纪副苑开了一个彩票站。孙某甲自从2013年开始在我开彩票站买彩票,买的是双色球、大乐透、七乐彩这三种中奖数额高的种类。孙某甲在我这买了有10多次彩票,花了能有2万左右。孙某甲在我的彩票站没中过大奖,最多中过几千元奖金。10、证人刘某甲的证言:2013年5月份左右,我通过杨某某认识了孙某甲,我和我们屯的孙某乙委托孙某甲给我们办理驾驶证,我让孙某甲办理60多个驾驶证,我共交给孙某甲29万元办证钱,钱是杨某某和我儿子交给孙某甲的。后来驾驶证没有办下来,我们找孙某甲要钱,孙某甲于2014年5月份还给我20+000元。2014年8月份中旬,我通过杨某某向孙某甲要钱,孙某甲又还给我27万元。因为当时我有事在北京上访被拘留了,直到2015年春节前我才知道杨某某把钱要回来了。1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刘某甲是通过我联系让孙某甲办理驾驶证的,当时是我领着刘某甲找的孙某甲,办理驾驶证的钱是他儿子交给孙某甲的。后来孙某甲说证办不下来了,刘某甲就找孙某甲要钱。后来刘某甲有事去北京,他在走之前交待我去处理要钱的事,我就找孙某甲要刘某甲办证的钱。2014年8月8日,孙某甲的儿子把欠刘某甲的27万元钱交给我了。12、证人孙某乙的证言:2012年4月份,我通过我表姐夫杨某某认识的孙某甲,我求孙某甲给我办30个人的驾驶证,孙某甲收我12万元办证钱。后来驾驶证没有办下来,我就找孙某甲要钱,孙某甲退给我22+000元。2014年8月10日,孙某甲的儿子孙志辉替孙某甲把剩下的98+000元钱还给我了。13、欠据、收条:被告人孙某甲为武某某出具金额为12+000元欠据一份,武某某收到孙某甲退款5+000元,尚有7+000元未予退还;孙某甲为于某某出具金额为190+000元欠据一份,该款项为于某某委托孙某甲的办证款。1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因为我是交警队驾管股股长,与驾校的人都熟悉,与哈尔滨交警支队的人也熟悉,认识我的一些开车行的人和一些社会上的人为了挣钱就找我给他们办驾驶证、上岗证,有的找我给他们办交通违章解分。我为了挣钱就开始每个驾驶证收3+000元,后来有的收2+000多元,有的收5+000元不等。2011年8月份,尚志市元宝镇的武某某找我给人办驾驶证及解除驾驶证违章扣分,他一共给我拿了17万元钱左右。后来驾驶证不好办了,武某某找我要回去16万元钱。2014年6月份,我又退还给武某某5+000元钱,还欠他7+000元钱没给他。2012年5月份左右,牡丹江市的于某某通过刘某丙找我办驾驶证,当时是刘某丙把办驾驶证的钱交给我的。2013年年底,于某某找我要办驾驶证的钱,我经刘某丙核实后给于某某打了一个19万元的欠条。2012年夏天,肇州县的孙某乙通过苇河镇的杨某某找我办30个驾驶证,我收了他12万元办证款。这部分钱中有一部分让我还欠别人钱了,一部分钱让我自己花了。2014年4月份,孙某乙找我要钱,我还了他12+000元。后来我儿子又还给他10+000元,我儿子给孙某乙重新打了欠条,欠条里的98+000元钱是我收他的办证钱,其余的是我答应赔偿他的钱。后来有人举报我,我就告诉我儿子帮我还钱,我儿子就把剩下的钱还给孙某乙了。2014年4月份,我通过牡丹江市的朋友巩志波认识了海林市的谭某某。我们互相熟悉后,我对谭某某说我能办驾驶证,我在驾校批了300个名额,我问他能不能找需要办证的人。我对谭某某说办C证4+000元一个,我给他打6+000元一个的收条,让他也挣点钱。这样谭某某就陆续给我46个人的办证款,我实际每个证按4+000元或3+500元收的钱,共收他16万元左右办证钱。这些钱是分四次给我的,有两次是我到海林取的,另两次是谭某某到尚志送来的。我将这46人当中的4个人在驾校报了名,其他人都没有报名。后来谭某某找我要证,他知道我没给他办就向我要钱,我就给他退了8+000元钱。我还欠谭某某13万多元钱,这些钱被我还欠账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甲亲属在案发前已将孙某乙、刘某甲交给孙某甲的办证款全部退还,起诉书中指控孙某甲实施的第3起、第4起事实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甲作案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孙某甲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张文君审++判++员+++董纹宽人民陪审员  李海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崔明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