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1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卢加才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徐伟民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加才,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徐伟民,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1059-1号原告卢加才,居民。委托代理人胡剑桥,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球,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东北路289号银城广场A座12楼。法定代表人陈迪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伟民,居民。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西新桥街道关河西路33号中南大厦1502-1503室。负责人施荣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金波人民陪审员 刘宗奇人民陪审员 孙玉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