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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民一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抚顺华宇矿山设备制造厂诉被告郝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顺华宇矿山设备制造厂,郝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民一初字第357号原告抚顺华宇矿山设备制造厂,住所地:抚顺市。法定代表人张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邢立新,男,现住辽中县。被告郝军,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叶青,系该单位经理。原告抚顺华宇矿山设备制造厂诉被告郝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邢立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军及保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6日19时20分,在京沈高速沈阳方向630公里,何威驾车与左车道内停车修理的郝军相撞,造成双方车损,无人员伤亡。案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四大队(简易程序)作出的第10445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威负主要责任,郝军负次要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车辆损失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郝军、被告保险公司及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6日19时20分,在京沈高速沈阳方向630公里处,何威驾驶辽XXXX**与左车道内停车修理的被告郝军驾驶的黑XXXX**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损,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四大队认定,何威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郝军负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郝军驾驶黑XXXX**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何威驾驶车辆的所有权人为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修车费发票及修车明细,已经庭上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刘锦江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本起交通事故中被告郝军负次要责任,何威负事故主要责任,各方当事人对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四大队的责任认定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由于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的修车费损失2000元应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因原告损失未超出保险限额,故本案被告郝军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一款六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二、被告郝军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款项如逾期不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郝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 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卢思莹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等权益。第3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六)赔偿损失。第4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提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