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邵永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支公司、昌吉市源通商贸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吉木萨尔县南露天运输有限公司、马强机动车交通运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永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支公司,昌吉市源通商贸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吉木萨尔县南露天运输有限公司,马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277号原告:邵永红,男,汉族,1977年7月20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委托代理人:康明远,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月华,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支公司。被告:昌吉市源通商贸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吉木萨尔县南露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马强,男,汉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邵永红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支公司、昌吉市源通商贸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吉木萨尔县南露天运输有限公司、马强机动车交通运输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亦无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庭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336元、其他诉讼费用640元,由原告邵永红承担。审 判 长 程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曹 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新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