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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XX兴与朱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兴,朱建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669号原告XX兴。被告朱建设。本院受理原告XX兴与被告朱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查封被告朱建设名下鲁H×××××号牌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XX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朱建设名下鲁H×××××号牌汽车一辆;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XX兴位于阜桥辖区粉莲小区21号楼西单元5层东户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许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