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XX兴与朱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兴,朱建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669号原告XX兴。被告朱建设。本院受理原告XX兴与被告朱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查封被告朱建设名下鲁H×××××号牌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XX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朱建设名下鲁H×××××号牌汽车一辆;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XX兴位于阜桥辖区粉莲小区21号楼西单元5层东户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许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