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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施金钢、丁龙根与丁龙根、冯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金钢,丁龙根,冯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701号原告:施金钢。被告:丁龙根。被告:冯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金钢诉被告丁龙根、冯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金钢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金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金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4元,由原告施金钢负担。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鲍平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