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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蔡福生与赵玉海、苏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福生,赵玉海,苏云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955号原告蔡福生。被告赵玉海。被告苏云芝。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福生诉被告赵玉海、苏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福生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福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338.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董书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