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495号原告韩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房国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