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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辖终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金国安与楼忠伟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楼忠伟,金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辖终字第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楼忠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国安。上诉人楼忠伟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29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认为,本人经常居住地在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因此,该案应由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对履行地没有约定,原审被告楼忠伟居住地在东阳市歌山镇,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管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