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执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井庆河诉王中周、孔德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庆河,王中周,孔德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汶执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井庆河,男,196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执行人:王中周,男,197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执行人:孔德秋,女,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井庆河诉王中周、孔德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汶民一初字第29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井庆河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井庆河诉王中周、孔德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爱国审判员 李继才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渠修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