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维贤与天津市天翔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天翔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王维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天翔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宗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健,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风山,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维贤。委托代理人信佩明,天津信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志琳,天津信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南民三初字第7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的裁定,支持上诉人关于本案管辖权的请求。理由:本案的借款合同为另一份租赁合同的一部分,为租赁合同生效的条件。两个合同一并解决,标的额大于2000万元,原审法院无管辖权,应当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认为本案涉诉的标的额为2004万元,依照最高法院的规定,中级法院管辖3000万元以上的案件,请求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的案件,涉案标的额为2004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本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为3000万元以上,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艳军审 判 员 周金钟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卢钰晗速 录 员 张灵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