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刑执减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冉燕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冉燕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1396号罪犯冉燕,女,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嘉刑初字第00014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冉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6月9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将罪犯冉燕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9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冉燕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十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冉燕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燕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审 判 员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殷君芳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