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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刑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广水刑初字第00185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9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逮捕,同年12月31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剑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8日8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套牌(鄂S×××××)三轮摩托车,沿广水市应山城区三环路由东向西行至广水市人民法院附近路段时,采取措施不当,将行人王某(男,53岁)撞��,造成王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事后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172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陈某户籍证明、被害人王某的户籍证明、车辆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款凭证、谅解书、归案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陈某的供述与辩解;3、广水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陈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陈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张春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姚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