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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967号原告宋某,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县清苑镇北大冉村。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笑嫣审 判 员  刘亚玲人民陪审员  张杰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纪 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