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967号原告宋某,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县清苑镇北大冉村。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笑嫣审 判 员 刘亚玲人民陪审员 张杰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纪 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