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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确民执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牛瑞丽与孙刚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瑞丽,孙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确民执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牛瑞丽,女,1975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刚,男,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牛瑞丽申请执行孙刚合同纠纷一案中,牛瑞丽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确民初字第00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刘根群审判员  张冬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康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