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刑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曹娟故意杀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汉台刑初字第00161号公诉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娟,女,1989年12月9日出生,陕西省汉中市人,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2月21日因吸毒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2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4日经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辩护人马鑫,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汉区检公诉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娟犯故意杀人罪向��院提起公诉,并书面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经征询被告人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娜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娟及其辩护人马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9日10时许,被告人曹娟在家中独自照顾其亲生儿子被害人杨某某(新生婴儿,出生36天),在给儿子擦脸的过程中,曹娟想起与丈夫杨某甲的种种不愉快,想与丈夫离婚,但其考虑丈夫对小孩不负责任,自己又无经济能力抚养小孩,曹娟遂决定将自己的儿子杨某某捂死。11时30分许,曹娟用擦脸毛巾捂住杨某某的口鼻。几分钟后,曹娟发现孩子还能呼吸,又用被子捂住儿子杨某某的头部,用双��跪在被子的边缘处继续捂住杨某某。大约20分钟后,杨某某当场窒息死亡,曹娟向公安机关打电话报案称自己将小孩捂死了,公安机关到曹娟家中将其抓获。经汉中市汉台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符合窒息死亡。2015年4月1日经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曹娟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对其2014年12月9日的违法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曹娟的丈夫杨某甲出具书面谅解书,考虑家庭原因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娟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称自己想与丈夫离婚遭到丈夫的拒绝,自己的丈夫对小孩不负责任,其想到如果离婚后小孩无人照顾,就将小孩捂死了。被告人曹娟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意见是:(一)曹娟杀人是因家庭纠纷引起,主观恶性较小;(二)曹娟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三)曹娟的行为得到其丈夫杨某甲的谅解,系初犯,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110案件信息及出警经过;2、汉中市中心医院出生医学证明;3、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王某某、荣某某、蔡某某的证言;4、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5、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7、辨认笔录及照片;8、汕头公安局龙湖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9、被告人的户籍证明;10、被告人曹娟的供述;11、谅解书。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关联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娟与其丈夫杨某甲因家庭生活产生矛盾,想与丈夫离婚,但其考虑丈夫对小孩不负责任,自己又无经济能力抚养小孩,进而将自己的孩子用被子捂死,被告人曹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娟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曹娟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曹娟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此案系因家庭纠纷引发,被告人曹娟取得其丈夫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曹娟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曹娟具有酌情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娟犯故��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24年12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熊 伟人民陪审员 尤建伟人民陪审员 冯焕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步高 来源:百度搜索“”